一、提案申請相關問答 |
何時開始受理申請? |
申請日期自本須知公告日起,至107年2月27日下午5時止,敬請關注計畫網址(https://www.globalec.tw/index);
|
若已過申請期限,仍會接受申請嗎? |
受理申請截止後,則不再接受任何申請。 |
本計畫申請資格為何? |
國內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公司,且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度公司淨值為正值。(請參考申請須知P.1) |
跨境交易額之定義為何? |
跨境交易額泛指跨境電商業者發生在海外市場之終端產品或服務(不含零件及半成品)線上交易金額,例如:經由設在臺灣的跨境專區將商品銷售到海外市場,或者透過落地海外之自有平臺、網站或專區銷售到海外市場。(請參考申請須知P.2) |
本計畫之補助範圍為何? |
「直接創造」跨境交易額或「間接增進」跨境交易額之電商業者均可提出申請,包括:自有電商平臺、網站或專區直接創造跨境交易額之業者,或是協助臺灣電商業者創造或提升跨境交易額之業者。(請參考申請須知P.2) |
提案廠商的申請類別有哪些? |
提案廠商分為兩類型:
- 平臺型電商:本類業者在海外市場以自有電商平臺/專區/網站,銷售終端產品或提供服務給消費者。
- 加值型電商:本類業者提供加值服務,提升「臺灣電商」在海外市場的交易額,例如:代營運業者、數位廣告業者、數位內容業者、社群平臺業者等。
- 註:審查委員會得依其專業意見調整廠商受補助類型。(請參考申請須知P.2-3)
|
本計畫之補助款額度限制? |
每案所編列之總經費包含補助款與自籌款兩部分,補助款不得超過總經費之50%,補助款申請額度以新臺幣1,500萬元為上限,惟最終核定補助款金額依本計畫審查決議為準。
自籌款部分須低於公司實收資本額(亦即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請參考本申請須知P.4) |
本計畫申請應備文件,以及如何送達? |
申請流程已線上化,無須提供紙本資料。請於受理期間,透過網際網路上傳「提案計畫書(含相關佐證資料)WORD及PDF電子檔各1份」至https://www.globalec.tw/index
- (路徑1:【電商產業資訊】→【跨境電子商務交易躍升旗艦計畫-補助計畫】→【計畫申請】/
- 路徑2:點選跨境電商服務網右上角的【補助計畫】→【計畫申請】),逾期不受理。
(請參考申請須知P.4與「附件三、提案計畫書」之申請書格式P.16-39) |
是否能以本計畫之提案計畫書申請其他補助案? |
基於公平原則,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若重複申請經檢舉且查證屬實者,除解除契約並追回全部補助款外,並自解約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
計畫主持人與團隊成員是否可以為兼任人員? |
計畫主持人與團隊成員不得以其他單位人員兼任之,且計畫主持人須由提案廠商具決策權之高階主管擔任。(請參考申請須知P.5) |
提案計畫書是否每項皆須填寫?另外,提案計畫書的撰寫重點為何? |
請依提案計畫書之目錄架構撰寫提案內容,勿刪除任一項目,但得依實際需求而自行增加目錄項目,遇有免填之項目請以「無」註明。因填寫不全或不實導致無法通過審議者,提案廠商不得異議。(請參考申請須知「附件三、提案計畫書」之申請書格式P16-39)
請依據實際營運的狀況及提案計畫書內容,如實撰寫與說明計畫亮點即可。 |
本計畫之聯絡方式為何? |
本計畫已成立「107年跨境電子商務交易躍升旗艦計畫補助作業辦公室」,諮詢專線(02)7707-4871 郭先生,歡迎來電洽詢。 |
本計畫執行期間? |
第一梯次 自107年03月01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
第二梯次 自107年04月16日起,至108年01月31日止 |
本計畫是否有補助人事費,及其編列原則為何? |
人事費之補助款計畫總經費(自籌款+補助款)30%,詳細說明請參見申請須知「附件三、提案計畫書」之「柒、會計科目編列及報支認列原則」P.40。 |
本計畫是否有補助旅運費,及其編列原則為何? |
旅運費之補助上限為計畫補助款之10%,詳細說明請參見申請須知「附件三、提案計畫書」之「柒、會計科目編列及報支認列原則」P.41。 |
本計畫是否有補助國外旅運費,及其編列原則為何? |
國外出差人員搭乘分有等級之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以「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條第3項之規定「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位。前項第一款所列人員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乘坐相等級之座(艙)位」費用報支。詳細說明請參見申請須知「附件三、提案計畫書」之「柒、會計科目編列及報支認列原則」P.41及「拾、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P.48-52。 |
本計畫是否有補助委託勞務費,及其編列原則為何? |
委託勞務費之補助上限為計畫補助款之20%,詳細說明請參見申請須知「附件三、提案計畫書」之「柒、會計科目編列及報支認列原則」P.42。 |
本計畫是否有補助行銷推廣費用,及其編列原則為何? |
舉辦與計畫相關行銷推廣活動如記者會、展覽、體驗等推廣活動之場租、設備租用、製作物、影片製作、網路行銷、網路社群活動等費用。
計畫相關行推廣費之補助上限為計畫補助款之20%。
詳細說明請參見申請須知「附件三、提案計畫書」之「柒、會計科目編列及報支認列原則」P.42。 |
本計畫是否有補助海外市場之運費? |
本計畫之補助項目參見申請須知「附件一、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規定P.9,不補助申請業者之海外市場運費,亦不得列入自籌款編列項目。 |
集團的臺灣分公司是否可以申請,或由同集團的子公司申請呢? |
兩者均可提出申請。 |
SBIR有開放聯合申請,請問本計畫是否也能多家公司聯合申請呢? |
本計畫不接受聯合申請。 |
1家公司是否可以同時申請2種類別? |
1家公司同時申請2種類別會有競合的問題,建議選擇貴司最有利基點且競爭力佳的申請類型來提案。 |
我司為新成立之公司且尚無401報表,請問申請時須提供哪些文件呢? |
只要符合以下2點即可提出申請:
1國內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公司,且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 法」第3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2.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度公司淨值為正值。 |
若要進軍中國大陸市場的話,是否有任何限制? |
提案廠商的申請資格只要未具「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亦可自行進軍或輔導臺灣商進入中國大陸市場。 |
若公司在中國大陸有跨境平臺,且主要輔導臺灣電商申請相關資源以進軍中國大陸市場,請問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
本計畫未限制廠商經營跨境電商的國家,另申請資格只要符合以下2點即可提出申請:
1.國內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公司,且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 辦法」第3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2.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度公司淨值為正值。 |
請問提案廠商的商業模式是否有要求一定要為B2C或B2B呢? |
本計畫未要求提案廠商的商業模式,但所創造或協助提升之跨境交易額須是跨境電商業者發生在海外市場之終端產品或服務(不含零件及半成品)的線上交易金額。 |
我司主要從事三角貿易,即向國外進口貨物,在臺灣上架販售,再出口至國外,請問可否提案? |
可以。本計畫未限制商品須是MIT(Made in Taiwan),從國外進口之商品亦可;惟須提供相關文件或憑證來證明其跨境交易額之實績。 |
國外消費者(丙)下單給國內電商平臺(乙),而乙轉單給國內代工廠(甲)出貨給丙。請問要提出什麼文件以證明跨境交易額實績,才能被計畫加分呢? |
在此段三角貿易中,若乙提案申請的話,須由乙提出丙的「訂單」,且乙須請甲出示出貨給丙的「提單」以證明乙的跨境交易額實績;若無法提供的話,則計畫不予以加分。 |
我司為物流業者並設置1平臺讓業者與消費者均可追蹤貨物位置,請問可否提案? |
本計畫補助目的主要在於提升業者的跨境交易額,而經濟部商業司另有與物流相關之計畫,建議向其他計畫進行詢問。 |
本計畫是否有補助海外或倉儲物流呢? |
本計畫補助範疇不包含物流費用。 |
我司利用亞馬遜這類電商來販售商品,請問要申請哪一種類型呢? |
貴司的經營業務若是在亞馬遜上販售自有商品或其他廠商商品屬於平臺型電商;若是在亞馬遜上代運營其他廠商的產品則屬於加值型電商,建議貴司選擇較具競爭力的類型來申請。 |
我司業務範疇涵蓋平臺型與加值型電商,請問申請哪類比較適合? |
貴司若同時擁有創造跨境交易額的平臺型電商,以及協助臺灣電商提升跨境交易額的加值型電商之業務,建議選擇競爭力較強的業務項目來申請。 |
補助對象是以電商平臺或代營運業者為主,但對協助完成或輔助提升流量或降低物流成本之跨境電商物流業者而言,是否也在補助對象範圍內? |
本計畫未限制產業類別,但原則上須提出協助完成或輔助提升跨境交易額之實績。目前許多物流業者也開始做平臺,以協助當地業者節省成本或提升跨境交易額,但僅協助降低成本的話,則非屬本計畫申請範圍內 |
本計畫總補助款是多少? |
本計畫總補助款為6,000萬元,但獲補助廠商之補助款額度則視審查委員會決議而定 |
請問核定的補助金額大約是幾成? |
本計畫核定的補助款金額視審查委員依提案廠商之提案內容決議。 |
若網站架設在臺灣,但於海外地區投放廣告,請問是否符合本補助精神? |
本計畫補助的目是為了提升我國電商業者的跨境交易額,若投放廣告是為了執行本計畫所需,請提供相關憑證或文件(詳參申請須知之「會計科目編列及報支認列原則」),且經審查委員 認可後,即可認列。 |
若後臺系統因要提升跨境交易額而須修正或改善的話,可否補助?另外,若系統程式投入經費為境外的話,是否可以補助? |
可以,但須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來證明後臺系統因修正或改善後,提升跨境交易額之實績。
另外,若系統程式為境外投入的話,則視貴司是採取委託勞務或其他方式來進行,本須知均有 相關規定(詳參申請須知之「會計科目編列及報支認列原則」),請依規定提出應查備之文件 並遵守補助之上限。 |
本計畫是否有補助網站的建置或改版呢? |
網站的建置或改版若為執行計畫所需且有助於提升跨境交易額,即可提出相關核銷單據並獲補助。 |
跨境電商包括產品與服務,請問開發軟體是否可行? |
開發軟體可以包括在內,但須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以證明有間接提升業者的跨境交易額之實績。 |
計畫補助跨境交易額的認定基礎為何? |
本計畫補助跨境交易額的認定基礎以政府補助款做比較,而非公司去年業績。 |
加值型電商如何驗證跨境交易額?是否需要綁定合作電商對象,若需要的話,是否有限定合作家數? |
本計畫未要求加值型電商要綁定合作電商對象或限制合作家數。因為加值型電商主要是協助提升臺灣電商於海外市場的跨境交易額,故須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以證明前述實績。 |
跨境交易額所認定的幣別以哪國為基準? |
本計畫依新臺幣來認定最終達成的跨境交易額,故於提案計畫書預估可達成的跨境交易額時,請將匯率、幣別波動等因素考量進去。 |
請問當地代營運商的跨境交易額是否包括實體通路呢? |
不含,本計畫之跨境交易額只計算線上/虛擬交易額。 |
若國外業者幫助臺灣業者開設1個專區,但名稱非臺灣業者的公司名稱,請問其所創造之跨境交易額可否認列? |
可以,但須提供相關文件以證實該專區確實是為臺灣業者專門設立,並提供相關憑證來證明跨境交易額之實績。 |
我司已在印尼登記,請問合資之臺灣夥伴須擁有多少持股比例才會被認列? |
只要備齊相關合資證明,不論持股比例多寡,跨境交易額均全數認列。 |
海外投資子公司、分公司或合資公司雖不論持股比例多少,均採全部認列,但提案廠商須提供哪些相關證明文件來證明與母公司的關係呢?? |
本計畫採取從寬認定,只要是能證明其為海外投資子公司、分公司或合資公司之文件,均可接受,其跨境交易額即可全部認列;惟無法證明者,則不予認列。 |
海外投資子公司、合資公司的營業額雖全數認列,但其認定標準為何? |
提案廠商的海外子公司或合資公司只要符合以下認定標準之一,本計畫全數認列其跨境交易額:
一、符合公司法第369之2條之規定:
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二、依據「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具有實質控制與從屬關係。規定如下:
取得他公司過半數之董事席位(檢附本國公司持有海外公司的股東名冊與股權過半出資證明)。
指派人員獲聘為他公司總經理(檢附本國公司指派人員至海外公司的人事命令)。
對他公司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經營權(檢附本國公司與海外公司的合資契約正本或影本,影本請加蓋本國公司大小章以及與正本相符章)。
對他公司資金融通金額達他公司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檢附本國公司出資海外公司的匯款證明與海外公司的總資產證明)。
對他公司背書保證金額達他公司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檢附海外公司總資產證明與本國公司背書保證金所有契約正本或影本,影本請加蓋臺灣公司大小章以及與正本相符章)。 |
提案廠商的海外子公司(或合資公司)若在當地與網紅或其他人合作而產生費用,並以海外子公司名義開立發票或單據,是否可以認列呢? |
不可以。
本計畫得認列提案廠商海外子公司(或合資公司)的跨境交易額,但不認列以海外子公司(或合資公司)名義開立的發票或單據。本計畫經費核銷之發票或invoice均要以受補助廠商名稱為開立抬頭。 |
請問加分項目的比例為何?如何計算? |
原則上,加分與否以及加分幅度由審查委員依提案廠商的提案內容而定,惟不分加分項目多寡,總分至多再加計2分。 |
計畫是否有限制經營跨境電商的國家? |
本計畫沒有限制經營跨境電商的國家,但若往印尼、菲律賓、越南、歐洲、美國及日本等國家/地區發展者,則計畫酌予加分。 |
請問企業內家庭政策是什麼? |
企業內家庭政策,例如:設置孕婦專屬停車位、優先用餐及提供工作場所特殊辨識衣、提供有關家庭照顧資訊、親子關係講座、規劃暑期員工子女夏令營、每年可請假7日家庭照顧假,其中前5日發給全薪;員工為撫育幼兒,可申請每日1小時育嬰工時假等。 |
提案計畫書中營運概況表之跨境交易方式占比的填寫方式? |
跨境交易額占比五項內容(快遞直送、EMS直送、保稅進口、正貿進口、其他)請以交易市場角度填寫,是故用詞為進口。 |
申請時,若資料填寫錯誤的話,請問如何修正? |
本申請流程已線上化,第1梯次申請廠商請直接於提案申請的管理區登入帳密以進行修正。 |
如何證明代營運平臺與委託代營運廠商間的合作關係? |
請在提案計畫書中清楚載明彼此的合作關係,並提供代營運關係之證明(如契約書、發票等),但不建議以未具法律效益的MOU來呈現合作關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