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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稅務相關

1.     所得稅

(1)公司部分:自2009年1月1日起調降至30%。

(2)個人部分:個人所得稅稅率從5%至32%,詳細規定如下:

A.     10,000披索以下者:5%。

B.     10,000披索至 30,000披索:500披索+超過10,000披索部分為10%。

C.     30,000披索至70,000披索:2,500披索+超過30,000披索部分為15%。

D.     70,000披索至140,000披索:8,500披索+超過70,000披索部分為20%。

E.     140,000披索至250,000披索:22,500披索+超過140,000披索部分為25%。

F.      250,000披索至500,000披索:50,000披索+超過 25萬披索部分為30%。

G.     超過50萬披索:125,000披索+超過50萬披索部分為32%。

 

2.     另有不動產稅(5%至35%)、資本利得稅、地方稅、贈與稅、遺產稅、旅行稅、股利匯回稅(分公司15%,子公司35%)等各種稅捐:

(1)增值稅:菲律賓於1988年1月1日實施增值稅制,在1994年5月5日通過擴大加值稅法(Expanded VAT Law ),將原範圍擴及至未謀增值稅之商品、財產及服務業等。2006年2月1日起由原來的10%提高為12%。

(2)依據菲律賓投資優先計畫在菲律賓投資局登記之企業,或產品的50%外銷之非IPP企業可享受之獎勵如下:

A.     4至6年所得稅減免。

B.     基礎建設之投資可抵減稅額。

C.     勞務費用的額外減免。

D.     港工捐、進口稅和規費的減免。

E.     可僱用外籍管理、技術、顧問人員。

F.      係證匯回投資資本及利潤。

G.     借用進口設備期限無限制。

(3)在蘇比克灣投資之業者,原則上僅繳交營業毛利(即總收入減掉直接成本)之5%,其他稅免繳;惟有關個人所得稅部分不能減免。

(4)在經濟特區可享受之獎勵優惠包括:

A.     4至6年所得稅減免。

B.     減免期滿可選擇繳交5%營業毛利取代所有國稅及當地稅。

C.     進口資本設備、零組件及原材料免稅。

D.     內銷可達總銷售額之30%。

E.     所有當地採購支出(包括通訊、水電費等)均免付加值稅。

F.      免除當地政府稅負及規費。

G.     雇用外籍員工。

H.     給予外國投資人及家人特別簽證。

I.      簡化進出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