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得稅
(1)公司部分:自2009年1月1日起調降至30%。
(2)個人部分:個人所得稅稅率從5%至32%,詳細規定如下:
A. 10,000披索以下者:5%。
B. 10,000披索至 30,000披索:500披索+超過10,000披索部分為10%。
C. 30,000披索至70,000披索:2,500披索+超過30,000披索部分為15%。
D. 70,000披索至140,000披索:8,500披索+超過70,000披索部分為20%。
E. 140,000披索至250,000披索:22,500披索+超過140,000披索部分為25%。
F. 250,000披索至500,000披索:50,000披索+超過 25萬披索部分為30%。
G. 超過50萬披索:125,000披索+超過50萬披索部分為32%。
2. 另有不動產稅(5%至35%)、資本利得稅、地方稅、贈與稅、遺產稅、旅行稅、股利匯回稅(分公司15%,子公司35%)等各種稅捐:
(1)增值稅:菲律賓於1988年1月1日實施增值稅制,在1994年5月5日通過擴大加值稅法(Expanded VAT Law ),將原範圍擴及至未謀增值稅之商品、財產及服務業等。2006年2月1日起由原來的10%提高為12%。
(2)依據菲律賓投資優先計畫在菲律賓投資局登記之企業,或產品的50%外銷之非IPP企業可享受之獎勵如下:
A. 4至6年所得稅減免。
B. 基礎建設之投資可抵減稅額。
C. 勞務費用的額外減免。
D. 港工捐、進口稅和規費的減免。
E. 可僱用外籍管理、技術、顧問人員。
F. 係證匯回投資資本及利潤。
G. 借用進口設備期限無限制。
(3)在蘇比克灣投資之業者,原則上僅繳交營業毛利(即總收入減掉直接成本)之5%,其他稅免繳;惟有關個人所得稅部分不能減免。
(4)在經濟特區可享受之獎勵優惠包括:
A. 4至6年所得稅減免。
B. 減免期滿可選擇繳交5%營業毛利取代所有國稅及當地稅。
C. 進口資本設備、零組件及原材料免稅。
D. 內銷可達總銷售額之30%。
E. 所有當地採購支出(包括通訊、水電費等)均免付加值稅。
F. 免除當地政府稅負及規費。
G. 雇用外籍員工。
H. 給予外國投資人及家人特別簽證。
I. 簡化進出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