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Corporate Income Tax)
(1) 規定中小型企業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由先前的25%調降為20%。
(註:中小企業的認定標準須具備:員工數200人(含)以下以及年營業額200億盾(含)以下兩條件。
(2) 2009年 1月1日前企業因擴廠而曾經政府准許享有的投資優惠,現僅適用於政府公告鼓勵的特定產業或特定地區。
A. 企業擴廠而於政府公告鼓勵投資產業清單或貧脊地區者,可適同新成立的公 司享有優惠措施(最高為4年免徵營所稅及後續9年減免一半)。
B. 新投資事業由於投資之產業別、所在地區(省、市、縣、)、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經濟特區、高科技園區)內或非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經濟特區、高科技園區)及聘僱人數不同通用不同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率及減免優惠。
C. 新投資事業由於投資之特別貧困地區、經濟特區、高科技園區或投資項目為高科技、科技研究、技術發展、國家重要基礎設施、軟體加工、培訓教育、職訓、衛生、文化、體育、環境等領域,投資者可享有自獲利起4年內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續9年減半之優惠。
D. 新投資事業由於投資之貧困地區,投資者可享有自獲利起2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續4年減半之優惠。
(3) 本條所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期間以自企業營業獲利之年起實施,倘企業於開始營業之首3年未經營獲利者,自營業獲利之首年起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期間以第4年起實施。
2. 增值稅(Value Added Tax,VAT):
在越南境內生產、貿易、消費的貨物及勞務增加價值,一般稅率額為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