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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門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

為做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以下簡稱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過渡期後政策銜接,促進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過渡期後有關監管安排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是指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台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並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或“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運遞進境的消費行為。上述商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內、限於個人自用並滿足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規定的條件。

(二)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

(三)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但進出境快件運營人、郵政企業能夠接受相關電商企業、支付企業的委託,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

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主要包括以下參與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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