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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法四審:侵權售假擬最高罰200萬

昨日(8/27),全國人大常委會四審電子商務法草案,對比此前的三審稿,四審稿再次調整「打假條款」,明確提出,消費者損害如果是因為電商平台經營者未盡到審核義務造成的,那麼電商平台承擔「補充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同時,四審稿加大了對網購侵權假冒行為的懲戒力度,明確規定,如果電商平台經營者未採取必要措施制止商家的侵權假冒行為,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至200萬元罰款。

自2016年12月初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以來,電子商務法草案已歷四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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