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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鬆綁法規,促進我國海運發展,將現行出口裝船清表傳輸時限由「船舶抵達前」修正為「船舶結關前」以符業者實務需求

臺中關表示: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2條之1原先規定出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船舶抵達前向海關完成出口裝船清表訊息之傳輸。

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關務署為考量全球航運景氣低迷,經營環境惡化,散(雜)貨船占整體進出我國港口船舶總數之比率甚高,實務上,此類船舶多有「進港後再行攬貨裝船」情形,現行規定要求業者於船舶抵達前完成傳輸出口裝船清表,恐增業者攬貨、營運上之困難。為鬆綁法規,促進我國海運發展,財政部於106年8月10日台財關字第1061016548號將現行出口裝船清表之傳輸時限由「船舶抵達前」修正為「船舶結關前」,以符業者實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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