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8月14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60152226號
附件說明:無
主旨: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所列「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之輸入條件,有效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止。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CCC6302.21.00.00-8「棉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及CCC6302.22.00.00-7「人造纖維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2項貨品係本部106年7月3日經貿字第10604603160號公告開放進口,惟因仍有相關事實尚待釐清,為審慎計,本部認為應再踐行相關調查程序,爰本部106年8月7日經貿字第10604603740號公告撤銷該2項貨品准許輸入。
二、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及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項之意旨,對於106年7月3日至106年8月7日期間已開出信用狀、匯出貨款或貨品自國外裝運輸入,具有證明文件之CCC6302.21.00.00-8「棉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及CCC6302.22.00.00-7「人造纖維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2項貨品,得向本局申請專案核准。
三、本專案核准有效期限至106年11月7日止,進口人取得本部專案核准後,應向本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限於106年11月7日(含)前報關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