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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106年8月21日起「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中CCC2701.11.00.00-5「無煙煤」1項貨品號列增列輸入規定代號「466」,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8月11日
發文字號:貿管字第1062850250號
附件說明:如附

主旨:公告自106年8月21日起「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中CCC2701.11.00.00-5「無煙煤」1項貨品號列增列輸入規定代號「466」,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1條。
公告事項:
一、為確實防杜北韓無煙煤經由第三地轉運輸入我國,公告CCC2701.11.00.00-5「無煙煤」增列輸入規定代號「466」,內容為:「自北韓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輸入時,應檢附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
二、檢附貨品輸入規定變更明細表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