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所取得之中華民國來源收入,可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按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若境外電商所在國家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可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截至今(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我國已與三十二個國家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從事營業者,其取得之營業利潤得依租稅協定,由境外電商所在國家課稅,不在我國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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