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文/陳宜君、吳趙仁
民國107年起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應採用新收入準則公報─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此準則公報統一規定收入認列要依五個步驟判斷,包括辨認客戶合約、辨認履約義務、決定交易價格、分攤交易價格及於滿足義務時認列收入,準則中針對一些收入特殊議題也提供了應用指引及釋例。筆者長期服務電子商務相關產業,以下針對一些電子商務常見收入認列特殊議題提供給大家參考:
一、主理人及代理人─
電子商務常見交易型態為經營網站,消費者可自網站上購買各式各樣商品或勞務,該商品或勞務有時係由供應商直接將商品或勞務交付與客戶,此時當企業完成商品或勞務銷售時究竟該認列多少收入(總額或淨額)反映於財務報表上,這部份在準則應用指引提供了較明確的判斷。若企業要認列全部銷售收入金額於財務報表上(主理人身分)主要判斷的標準在於企業是否對特定商品或安侯建業專欄-經營電商平台不可不知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特殊議題價券或現金積點隨著銷貨而贈送與消費者,並透過消費者日後購買商品而逐步實現,此時相關銷貨交易其實是包含數個可辨認項目之交易行為,消費者付款交易時實質上是購買商品或服務加上折價券或現金積點。
依據IFRS 15準則規定需將原始銷貨交易一部分價款予以遞延,等到消費者使用折價券或現金積點時再認列收入,另外準則也規定必須依據相對單獨售價基礎將交易價款分攤至履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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