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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臉書扣繳爭議談落地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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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

 

農曆年前,國稅局透過媒體宣示,企業支付臉書廣告費,無分金額大小,皆須依法辦理扣繳。臉書(Facebook)在台並沒有設立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依稅法規定,當廣告勞務的買方為國內業者(B2B交易),應納的營業稅與所得稅,均須由買方代繳或扣繳(反向課徵機制)。局長還表示,已掌握多起未申報案件,正在調查中。

隨後有業者抱怨,曾向臉書買了51元廣告,竟遭稅局約談。國內電商業者也集結發聲,抗議稅局大動作追繳臉書廣告的20%扣繳稅款。業者主張,臉書廣告服務在台運作多年,至今稅局才大動作約談,回溯五年追稅甚至裁處罰鍰,有違公平,且廣告大戶可透過月結制來辦理扣繳,中小企業就得額外掏錢代臉書扣繳,亦不合理。

國稅局的追稅動作,嚴格來說,並不違反現行稅法規定,但實體經濟模式運作合宜的反向課徵機制,直接拿來套在蓬勃發展的社群媒體與跨境電商經營模式,未必百分百合身。

臉書的運作無須仰賴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此非傳統實體通路所可比擬,去年5月起也還是以非境內業者身分,辦理簡易稅籍登記而已;其次,廣告勞務的購買也呈現海量、頻繁但小額的特徵。所以,強求購買廣告勞務的無數營業人無論金額大小,皆須辦理扣繳、代繳,否則就喪失廣告費用扣抵權利,實大幅增添徵納雙方扣繳作業的行政成本,且動輒高舉倍數罰鍰裁處權力,威嚇國內業者乖乖補繳,更不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要求稽徵機關以優化稅制並輔導遵法為先的立法精神。

實則,臉書廣告費扣繳爭議的法理癥結點正是在「臉書缺乏國內營利事業的身分」,這個事實前提不改變,臉書對我國業者銷售廣告勞務的營業稅與所得稅,在行政手續甚至實際稅負,依舊全都轉嫁給B2B的買受人負擔;至於B2C的一般消費者因無扣繳義務,事實上等同免稅。

財政部今年初雖有發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然所得稅法未有明確規定,財部就自行擴張解釋,將欠缺常設機構的境內來源所得賦予結算申報義務,合法性存疑,也違反國際課稅一般規則。

臉書課稅爭議如何解套?誠如國內電商業者所建議,要求臉書及其他大型跨境電商,儘快於台灣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此不失為以簡馭繁且符合國際潮流的良策!去年11月OECD稅捐協定範本修正了常設機構的概念,從傳統的分支機構,擴大到功能性判斷,Uber、Google與Agoda等在台設有辦公處所、子公司的跨境電商,容可比照國內企業辦理營業登記,甚或也可衡量帳務成本與行政效益,設定境內年銷售達一定金額門檻(例如1億元)的跨境電商,即須強制落地,與之往來的國內業者得免繁瑣扣繳,同時也正常取得發票扣抵。

簡言之,建議財政主管機關容可思量,先行輔導指標性的跨境電商自動辦理境內稅籍登記,如溝通未成,次一步提案修法,要求強制落地課稅。納保法既已正式施行,稅局與其強令無數業者補扣繳,還不如硬起來,代替國內業者要求大型跨境電商莫再堅持境外身分,容可形塑護衛納稅者權利的正面形象。

(作者是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

原文出處:名家觀點/從臉書扣繳爭議談落地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