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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自貿港設發貨倉庫 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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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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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4日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等修正草案,外商在台自由貿易港區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工作,例如儲存、運送或交付客戶等業務,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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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政司長陳進生表示,本次修法主要內容包括:免徵營所稅的適用對象,從原本外國營利企業或在台分公司,修改為「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輔助性質之活動」,包括外商、符合設管條例的大陸地區營利事業都可適用免稅。

 

第二,適用範圍從原本「區內從事貨物儲存或簡單加工」改為「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考慮稅基問題,未來從事「簡單加工」要課稅;不過,貼標、包裝、區分級別等,屬於儲存、運送及交付的一環,繼續享有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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