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2015公司法案》已在獲得馬來西亞最高元首的御准下,於2016年9月15日正式刊登在政府憲報,
並命名為《2016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6)。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首席執行員紮拉阿都宣佈新公司法,
將於2017年1月31日分階段實行,取代馬來西亞於1965年開始實施且沿用50年的1965年公司法(The Companies Act 1965)。
依據馬來西亞2016公司法中明訂,在馬來西亞境內設立營業場所或從事業務之公司皆須向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辦理登記,所設立的公司必須:
1. 具有公司名稱。
2. 由一位股東或多位股東組成。
3.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可由單一股份或多個股份組成。
4.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董事可為單一董事或多位董事。
在公司型態方面,依據該法的規定,在馬來西亞的公司組織型態包括股份有限公司(A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擔保有限公司(A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與無限公司(An Unlimited Company)等三種。
1. 股份有限公司(A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公司股東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之公司。
2. 擔保有限公司(A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公司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擔保與承擔的債務以公司章程或規章規定的金額為限。
3. 無限公司(An Unlimited Company):公司股東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符合法令規定及條件下,無限責任公司可以申請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在這三種公司型態中,以股份有限公司最為常見,而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成立,
公司的類型可以為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Company)或公眾公司(Public Company);以擔保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義所成立的公司,
其公司類型只能為公眾公司(Public Company);以無限責任公司名義所成立的公司,
其公司類型可以為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或公眾公司(Public Company)。以商業營利為目的所成立的機構或合夥企業,
其組成人數以二十人為上限,除非得到馬來西亞其他法律之允許。
公司名稱規定:
依據馬來西亞公司法2016第25條的規定,公司名稱必須符合以下規定,下列公司類型須以下列文字結尾:
1. 公眾公司須以Berhad或Bhd作為公司名稱結尾。
2. 私有公司須以Sendirian Berhad或Sdn. Bhd作為公司名稱結尾。
3. 無限責任公司須以Sendirian或Sdn作為公司名稱結尾。
公司名稱搜尋與申請:
依據馬來西亞馬法令,新公司成立之前,申請者須先對於預計使用的公司名稱進行搜尋與確認,以確定此公司名稱可用於公司註冊,其步驟如下:
1. 完整填寫申請表13A CA (可用公司名稱申請表,Request for Availability of Name)。
2. 每一個申請名稱的申請需繳付30令吉的手續費。
外資公司在馬來西亞的註冊名稱需與該公司在原公司註冊國所使用的公司名稱相同,
所申請的公司名稱經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核可之後,其有效的使用期限為核准日起算的三十日內。
公司申請程序:
1. 成立公司中的一個發起人必須向註冊官(Registrar)申請註冊。
2. 不得以任何非法目的成立公司。
3. 有意成立公司的每一位發起人,須依據公司法規申請註冊,並須提供下列各詳細聲明:
3.1 設置公司的名稱。
3.2 明訂公司性質為私人或公眾公司。
3.3 公司的商業性質。
3.4 公司註冊辦公室的地址。
3.5 將成為公司股東的每一個成員的姓名、身份證明、國籍及日常居住地,以及法人團體股東之法人團體名稱、法人團體所在地、註冊號碼以及註冊辦公室等訊息。
3.6 股東成員的姓名、身份證明、國籍及日常居住地。
3.7 如有設置公司秘書(Secretary),公司秘書的姓名、身份證明、國籍及日常居住地。
3.8 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須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級別與數量。
3.9 公司以擔保責任有限公司設立,須載明股東在公司程或規章規定擔保與承擔的債務金額。
3.10 其他註冊官要求的資訊。
4. 註冊申請必須附上每一位發起人或董事的聲明:
4.1 同意出任發起人或受委任成為董事 – 視情況而定。
4.2 並未在本法令下喪失出任發起人或董事的資格 – 視情況而定。
公司註冊登記:
依據馬來西亞公司法2016的規定,註冊官(Registrar)滿足申請人所提供的公司申請文件之後,依法須:
1. 於註冊單位輸入申請公司之註冊資料。
2. 給予註冊的公司一組註冊號碼。
3. 發出註冊通知書(Notice of Registration),註冊通知書的形式及方式由註冊官決定。
此註冊通知書係為該公司已在馬來西亞註冊之憑據,當申請註冊相關程序未依法滿足時,
註冊官有權否決該公司註冊的申請;此外,當該申請公司有危害馬來西亞疑慮時,註冊官亦有權利否決該申請案。
當公司申請程序完備及繳付相關費用之後,註冊官將依法發出公司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公司秘書的設置:
由於法律規定不同,我業者於馬來西亞設置公司時,對於公司秘書(Secretary)的制度最感到陌生,因此,依據馬來西亞公司法2016的規定,對於公司秘書做下列的介紹。
由於法令規定,於馬來西亞境內成立的公司,最少須設置一名公司秘書,該秘書須具備下列資格:
1. 為一自然人
2. 年滿18歲或18歲以上
3. 必須為馬來西亞公民或馬來西亞永久居民
此外,此公司秘書具有在馬來西亞的長期居住地且長期居住於馬來西亞。
依據馬來西亞2016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秘書必須是下列機構成員之一,才具有成為公司秘書資格,相關機構包含:
1. Malaysian Institute of Chartered Secretaries and Administrators
2. Malaysian Institute of Accountants
3. Malaysian Bar
4. Malaysian Association of Company Secretaries
5. Malaysi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6. Sabah Law Association
7. Advocates Association of Sarawak
具有依據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 Act 2001 所設立的委員會所核發的執照之自然人,亦具有公司秘書資格。
依據馬來西亞公司法2016,未聘用公司秘書係屬於犯罪行為。
關於公司秘書的聘用有下列規定:
1. 公司秘書的聘用條件及任期由公司的委員會或董事會決定。
2. 公司秘書的聘用須於公司成立的三十日之內成。
3. 公司秘書需以書面聲明同意擔任該公司之公司秘書,並具備上述所提之公司秘書必須具備之資格,且未被取消公司秘書資格。
依據馬來西亞公司法2016,違反公司秘書聘用規定係屬於犯罪行為。
外資公司在馬來西亞之公司登記:
依據馬來西亞公司法2016的規定,外資公司必須在馬來西亞註冊為外資公司,才能在馬來西亞進行相關的商業活動,
而商業活動及執行項目在第561條及附件13中有詳細規定,違反相關規定,係屬於犯罪行為。
外資公司的註冊程序如下,為依法完成外資公司註冊程序,該擬議外資公司須提供下列各項資訊:
1. 該擬議公司的每位股東的姓名、身份證明、國籍及馬來西亞日常居住地,若該擬議公司股東為法人,則須提供該法人之法人團體名稱、法人團體所在地、註冊號碼以及註冊辦公室等訊息。
2. 該擬議公司的每位董事的姓名、身份證明、國籍及馬來西亞日常居住地。
3. 該公司在原登記國的股東名稱或公司成員清單。
3.1 若該公司在原登記國為股票發行公司,則須提供該公司在原登記國所發行股票的級別及數量。
3.2 若該公司在原登記國為股份有限公司但無股票發行,則須闡明該公司在原登記國之股東權利義務情況。
4. 公司以任命狀或委託書形式所聘任的公司代理人(Agent)其姓名及馬來西亞居住地地址;該公司代理人須居住於馬來西亞。
5. 註冊官所要求的其他資訊。
6. 申請文件中須包含公司代理人同意擔任該公司代理人之聲明。
7. 註冊官對上述外資公司之申請文件完成審核之後,註冊官將:
7.1 註冊該外資公司並發出註冊序號。
7.2 發出註冊通知書,其形式由註冊官決定,註冊通知書作為係該外資公司在馬來西亞註冊之證明。
8. 上述所提之股東清單係指該公司所有持股人或成員之清單,若股東成員人數超過500人,則須提供:
8.1 前20大股東成員清單。
8.2 公司經理人所發出之證明,證明該公司之所有股東成員清單可於原註冊辦公室或馬來西亞註冊辦公室取得。
公司經理人:
依據馬來西亞法令規定:
1. 在馬來西亞的外資公司需指派一位在馬來西亞的全職公司經理人(Agent),此經理人:
1.1 需回答外資公司依法須完成的相關事項。
1.2 當公司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時,公司經紀人須個人擔負相關罰則,直至該經理人滿足法院之相關要求。
2. 此外,當公司經紀人異動時,公司須於異動日起算的14日之內通知註冊官相關的異動細節。
3. 公司或公司經紀人需以書面方式,向註冊官呈述該公司經紀人離職或將離職的日期。
4. 公司經理人完全解除職務的時程為通知註冊官之日起算的21日後,或新公司經紀人被指配之日起算。
5. 如果離職日在解除職務之日後,以該離職日計算。
6. 當公司經理人離職後,而該公司持續在馬來西亞從事商業活動,需在前公司經紀人離職之日起21日之內指派另一位公司經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