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利事業所得稅:
無論是否為居住者擁有之公司,自馬來西亞取得之收益均應課稅。
居住者公司從國外獲得及匯入的收益,豁免課稅,但從事銀行、保險、船運及空運業者除外。如公司事務之控制及管理在馬來西亞行使,該公司即被視為居住者公司。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公司同時適用25%之稅率,至從事石油上游事業之公司,則適用38%之稅率 。
- 個人所得稅:
僅就個人自馬來西亞所獲得之收入課稅(自國外匯入的收入免稅)。通常一年內在馬來西亞居住182天以上的個人即被視為居住者。
(1)居住者:居住者之應稅所得為其所得總額減除個人免稅額,其累進稅率為1%至27%。
(2)非居住者:非居住者的課稅率為27%,且不得享有個人減免,但對為取得工作准證繳予政府的費用,可要求返回。
- 增值稅:
馬來西亞政府亦稱之為商品與服務稅(GST),於2015年4月1日起實施,稅率為6%,並撤銷銷售稅及服務稅,豁免徵稅項目包括民生基本必需品,包括米、糖、食用油及鹽、自來水、交通費及醫療費等。
- 中小企業獎勵措施:
自2009年起,股本在250萬馬幣以下的中小企業,可對其50萬馬幣法定收入,享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20%的優惠,超過部份仍按25%計算。另股本不超過50萬馬幣,且馬來西亞國民擁有之股份至少佔60%的小型製造企業,可申請下列獎勵之一 :
(1)為期5年的新興工業地位,其法定所得完全免稅﹔
(2)5年內其合格資本支出,可享有60%投資賦稅抵減。該抵減可被用來抵銷每課稅年的全部法定收入。
自2012年3月2日起,小型製造業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合格資本文出可享有100%的投資稅負抵減,為期5年,抵減額可被用來抵銷每課程年度之全部法定收入。
(1)產品的附加價值至少達25%。
(2)管理、技術與監督人員比例最少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