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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支付法令與後支付系統-消費者先收到商品之後再進行付款,而不是於結帳時同時付款

日本支付法令與後支付系統
日本支付業的主管機關為金融廳,規範支付業之法令依據為「支付服務法」(日文:資金決済に関する法律,Payment Services Act),該法於2010年4月生效實施,該法的主要賦予非銀行的一般公司得從事資金移轉或匯款業務之法源,法律地位等同台灣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該法亦同時將發行預付儲值支付工具納入規範,地位等同於台灣所訂定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而在日本銀行間的資金清算業務,則需特定的營業許可。除了「支付服務法」之外,日本同時制定「支付服務法施行命令」與「資金移轉服務業之內閣府令」兩項法令。
日本對於資金移轉業務的定義係為由非銀行業者從事小額資金移轉業務,移轉金額不超過100萬日圓,而且必須向新托機構提撥至少1千萬日圓的履約保證金,另外在資訊安全方面,日本內閣府也對業者提出嚴格的要求。在預付儲值型支付工具方面,日本在支付服務法中對於預付儲值型支付工具的定義為「以電子電磁方式或其他方式,可記載或儲值於票證、電子機器或其他載具之數字金額,在向發行者或發行者指定之第三人購買產品服務時,可作為提示、交付或通知付款之用」。提供第三方支付的預付儲值發行者,必須經內閣總理大臣登記之公司組織才可提出申請發行,該組織所發行的預付儲值型支付工具,若為單一城市區域使用,組織之淨資產不得低於1千萬日圓,其他票證發行者淨資產不得低於1億日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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